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凱檢刑訴〔2020〕00000085號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6301990********,苗族,高中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劍河縣,現(xiàn)住貴州省劍河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凱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劉某甲飲酒后駕駛滬L****5(臨時車牌)小型轎車,沿滬昆高速公路由臺江縣往凱里市方向行駛,05時04分許,當其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1672公里200米(凱里東收費站)時,被新冠肺炎防控小組執(zhí)勤人員發(fā)現(xiàn),隨后高速交警趕往現(xiàn)場將其查獲。經(jīng)對案發(fā)當天提取的劉某甲的血液進行檢驗,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20.5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
劉某丙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因劉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酌定從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劉某甲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范家桃
雷??丹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84863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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