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綦檢刑訴〔2020〕Z645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23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重慶市綦江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綦江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綦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1時50分,被告人劉某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渝B*****)沿353國道從本區(qū)永新方向往中峰方向行駛,行至永新鎮(zhèn)馬桑崗路段時,追尾劉某乙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渝D*****),造成兩車損壞、自己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綦江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劉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抽血檢測,劉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8mg/100ml。
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提取照片等書證;證人劉某乙的證言;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渝公鑒(乙醇)【2020】31038號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上述證據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的犯罪事實;
2.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劉某甲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到案經過結合其供述證實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內乙醇含量為178.8mg/100ml,且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秦小東
????????????????????????????????檢察官助理:張??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52750****;
2.偵查卷1冊、光盤2張;
3.起訴書8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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