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竹檢二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3231976********,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縣,住湖北省竹山縣**鎮(zhèn)**村**組。因醉酒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竹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竹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辨護人、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劉某甲與劉某丙(系劉某甲大姐)合伙承包深河鄉(xiāng)過河安置橋工程,后期因工程項目資金問題發(fā)生經(jīng)濟糾紛。疫情解封后,因深河工地通知復工,2020年3月16日上午,劉某丙駕駛鄂C****7號白色別克轎車從十堰出發(fā)到竹山縣城,載劉某?。ㄏ祫⒛臣兹悖┮黄鸹芈榧叶涉?zhèn)并到劉某甲家看望其母親,劉某甲本人當時未在家。期間劉某丙與劉某甲在電話中就工地挖機問題進行了溝通。劉某丙、劉某丁看望母親后離開到劉某戊家,劉某甲打電話給劉某丙,二人發(fā)生口角,隨后劉某丙駕車帶著劉某丁從劉某戊家離開,前往麻家渡鎮(zhèn)營盤河村劉某丁家。當日下午16時左右,劉某甲酒后駕駛自己的鄂C****9號白色皮卡車到劉某丁家找劉某丙,因想著與劉某丙之間工程項目經(jīng)費算帳問題惱火,徑直開車撞上劉某丙??吭诼愤叺霓I車,劉某丙與劉某丁下車后,劉某甲接著倒車再次撞向劉某丙的車輛,致其后箱、后尾防撞梁、保險杠、尾燈等部位被損壞。后劉某甲下車邊罵邊拿軍工鏟準備毆打劉某丙,被周圍群眾攔下。劉某甲回到自己皮卡車上,駕車撞向劉某丙,因道場周圍有沙子車輛無法上去,沒有撞到。期間劉某丙報警。劉某甲遂下車,并與劉某丙、劉某丁發(fā)生爭吵、撕扯,劉某丁將劉某甲推滾在地,劉某甲起身后拿起一把黃木椅子砸向劉某丁致其頭部受傷出血。劉某甲被群眾拉開后駕駛皮卡車駛離現(xiàn)場,回家后再次飲酒。后因惦記劉某丁的傷情,劉某甲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來到現(xiàn)場,民警發(fā)現(xiàn)劉某甲有酒后駕車嫌疑,遂帶劉某甲到醫(yī)院抽血檢驗。后經(jīng)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劉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0.37mg/100mL。經(jīng)湖北中正價格評估事務所竹山分所評估鑒定,鄂C****7號別克轎車車輛受損價值為人民幣2345.00元。經(jīng)湖北醫(yī)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丁頭部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劉某甲與劉某丙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劉某丙家屬為其出具刑事諒解書;2020年11月1日,劉某甲與劉某丁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劉某丁為其出具刑事諒解書;2020年11月16日,劉某丙為其出具諒解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劉某甲身份信息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刑事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劉某己、王某某、南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劉某丙、劉某丁陳述;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7.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喻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4779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起訴書10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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