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二部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1041975********,漢族,群眾(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禹城市**局黨組成員(事業(yè)編制副科級),戶籍地為禹城市**區(qū)**街**局,現(xiàn)住址為禹城市**小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受賄,于2020年6月22日被禹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于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于2020年9月27日經本院決定由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經本院決定由禹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禹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受賄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3年年初,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在牽頭負責禹城市**局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采購及運行過程中,收受濟南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乙所送的存有10000元的建設銀行銀行卡一張;
2.2018年3月,被告人劉某甲利用擔任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城項目負責人張某某所送現(xiàn)金20000元,為**城總體規(guī)劃方案的審批進度提供幫助;
2018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擔任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城項目經理任某某所送價值1000元的購物卡一張;
3.2018年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擔任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項目負責人楊某某所送現(xiàn)金2000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項目負責人郭某某所送現(xiàn)金5000元,為禹城**項目的規(guī)劃調整提供幫助;
2011年至2015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家園項目和幸福里項目負責人郭某某購物卡共計價值7000元;
5.2013年至2016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觀邸項目經理謝某某所送現(xiàn)金9000元;
6.2017年至2018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公館項目的王某某所送現(xiàn)金5000元;
7.2012年至2018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首府項目經理羅某某送現(xiàn)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14000元;
8.2012年至2018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中海項目負責人黨某某送現(xiàn)金、購物卡和禮品共計價值22800元;
9.?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居項目副總經理魏某某所送現(xiàn)金4000元,為**居項目的審批進度及涉及該項目的糾紛上提供幫助;
2012年至2018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居項目副總經理魏某某所送購物卡共計價值11000元;
10.2018年至2019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公館項目負責人吳某某所送購物卡共計價值8000元;
11.2018年至2019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公館項目的辛某某所送現(xiàn)金5000元;
12.2017年至2019年春節(jié)與中秋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新城和**新城項目的徐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所送購物卡共計價值5000元;
13.?2019年春節(jié)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禹城市**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禹城市**城項目總經理謝某甲送購物卡1000元。
綜上,被告人劉某甲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9800元,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銀行交易明細、發(fā)票復印件等書證;2.證人劉某乙、張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搜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紅全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禹城市**小區(qū)**區(qū)**號樓**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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