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邵縣檢刑訴〔2019〕177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31988********,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個體戶,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邵陽縣,住**鎮(zhèn)**路**號。因吸食毒品,2019年2月14日被邵陽縣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3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邵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邵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2月10日、2月13日,被告人劉某甲在位于邵陽縣**鎮(zhèn)**路**號的自家住宅二樓房間內三次容留吸毒人員劉某乙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2月14日,邵陽縣塘田市派出所民警查獲被告人劉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吸毒工具去向情況說明、尿檢報告、指認照片、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案件線索來源說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乙、劉某丙、易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邵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譚倩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羈押在邵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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