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220號
被告人劉某甲(別名劉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726197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鄲城縣**鄉(xiāng)**村**樓**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1日)。被告人劉某甲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劉某甲在本市海淀區(qū)、朝陽區(qū)等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款共三起,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3844746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劉某甲在本市朝陽區(qū)**公寓等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辦事能力,謊稱能夠幫助被害人高某某(男,35歲)承包**院、**醫(yī)院、**醫(yī)院等地停車場等項目,騙取其錢款人民幣1430000元,于案發(fā)前已歸還人民幣485000元,其余涉案錢款人民幣945000元未起獲。
(二)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劉某甲在本市海淀區(qū)**銀行**支行等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辦事能力,謊稱能夠幫助被害人董某某(女,28歲)承包**院、**醫(yī)院、**醫(yī)院等地停車場等項目,騙取其錢款人民幣2383200元,于案發(fā)前已歸還人民幣79200元,其余涉案錢款人民幣2304000元未起獲。
(三)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劉某甲在本市朝陽區(qū)等地,向被害人何某某(女,31歲)謊稱系單身并與其建立婚戀關系。在上述過程中,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謊稱公司運營需要費用,騙取被害人何某某錢款人民幣595746元,現(xiàn)涉案錢款未起獲。
被告人劉某甲于2020年1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2.證人證言:陳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高某某、董某某、何某某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供述和辯解;5.其他證據材料:到案經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亞東
代理檢察員:??肖??瑤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十二冊;檢察證據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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