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薌檢一部刑訴〔2020〕403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623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出生地云南省鹽津縣,戶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鹽津縣**鄉(xiāng)**房**號,現住址漳州市龍文區(qū)**花園**幢**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7日轉取保候審。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轉取保候審,2020年9月27日經本院決定,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劉某甲在薌城區(qū)**新城**幢**室出借手機及微信號給張某某(已判決)用于網絡詐騙活動。張某某使用被告人劉某甲的微信號(微信號:******,綁定葛某某的銀行卡),發(fā)布出售游戲帳號的虛假信息,以游戲帳號交易需交納押金、手續(xù)費等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李某某(2007年**月**日出生)共計人民幣7898元。后被告人劉某甲將所騙得的贓款轉到張某某指定的帳戶內。
2.2018年12月23至2018年12月24間,被告人劉某甲與蔡某某(已起訴)、張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在漳州市龍文區(qū)**街道**村**號**租房內,發(fā)布出售游戲帳號的虛假信息,以游戲帳號交易需繳交押金、驗證費等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劉某乙(2003年**月**日出生)人民幣164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葛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乙、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詐騙未成年人財物,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第1起詐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在第2起詐騙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主犯。被告人劉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薌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運茹
檢察官助理:王志勝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訴卷宗伍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