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內蒙古大楊樹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甲于2013年、2014年先后從祝某某、李某某手中購買農田17.9畝,購買后劉某甲便將該農田用途改變用于取石,建房、修建大院,經鑒定,該地塊位于大楊樹林業(yè)局林權證內,2002年地類為農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鄂倫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寶慶
附:
1.被告人現已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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