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霸州市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59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8271967********,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個體經商,群眾,初中文化,住霸州市康仙莊鄉(xiāng)**村**號。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10年1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2年1月16日,霸州市***鄉(xiāng)***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人劉某甲簽訂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將高家墳村位于112國道以南、霸州市殯儀館以東30余畝土地發(fā)包給劉某甲用于種植樹木。2017年2月11日,劉某甲在未經政府相關部門、***村委會同意的情況下,將該30余畝土地轉讓給劉某乙,非法獲利100萬元。經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及霸州市凱奧測繪有限公司測繪認定,轉讓土地共計30.1275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轉讓協(xié)議、銀行流水等相關書證;2.證人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駱某甲、駱某乙、劉某戊、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玉彪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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