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鄭州市滎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在被滎陽市公安局民警帶至滎陽市中醫(yī)院進行體檢時,將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放射科的金吊墜盜走。經評估,被盜金吊墜價值3780元?,F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的供述;
2、證人陳某某、馬某某的證言;
3、資產評估報告;
4、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材料、指認照片、銷售發(fā)貨單、扣押及發(fā)還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累犯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至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國強
(院印)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滎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