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一部刑訴〔2020〕85號
被告人劉某,曾用名葉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21972********,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海縣,住勐??h**鎮(zhèn)**村委**村**號。因?qū)め呑淌掠?019年7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至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3月2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景洪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見停放在院內(nèi)的一輛兩輪摩托車鑰匙插在摩托車上,便趁四周無人,將被害人沙某停放的一輛云******黑色本田牌SDH125T-27型摩托車啟動后盜走。當天20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景洪市**鎮(zhèn)大門出去的岔路口路邊被抓獲,所盜摩托車已退還給被害人沙某。
經(jīng)景洪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摩托車鑒定價格為587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報案記錄(摘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機動車行駛證、情況說明等;被害人沙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物證照片、提取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以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贓物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惠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現(xiàn)羈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78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告知書》以及律師證復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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