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州檢訴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劉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621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肇州縣,無固定住地。2014年8月22日肇州縣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盜竊被肇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經本院以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肇州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肇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用撬棍將李某某家(肇州縣肇州鎮(zhèn)清華園小區(qū)G4棟“樹春蔬菜水果超市”)二樓的窗戶撬開后進入屋內,企圖盜竊財物,還未實施便被李某某發(fā)現并控制,隨后李某某立即報警,民警趕到后將劉某現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偵破經過、戶籍證明、犯罪記錄調查證明、刑事判決書、吸毒現場檢測報告等;
2.證人李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
4.現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款的規(guī)定,對其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其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志中
????????????????????????????????????2020年2月21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劉某現羈押于肇州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同步錄像光盤一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1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五條一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一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三款?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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