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石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公訴刑訴〔2019〕255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初中,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區(qū),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qū)**號。2004年1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8月25日刑滿釋放。2017年9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2017年12月3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衡陽市石鼓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7日被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丹,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漢族,初中,群眾,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衡南縣,住衡陽市珠暉區(qū)**。2005年12月29日,因犯搶劫罪被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2月8日刑滿釋放。2015年4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5年11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6年12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jīng)衡陽市石鼓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9日被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某、成丹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劉某某、成丹、“黑皮”(在逃)三人合伙將被害人楊某某停在衡陽市石鼓區(qū)**附近一居民樓樓下的摩托車盜走,將被盜摩托車停放在被告人劉某某位于蒸湘區(qū)兩路口租住房的樓下。后被害人楊某某、劉某某、證人胡某某通過GPS定位找到被盜車輛,在討要被盜車輛過程中,被害人楊某某等三人被被告人劉某某、成丹、“黑皮”(在逃)三人追砍,被害人劉某某躲避不及被砍傷,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被盜摩托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6800元,現(xiàn)已退還被害人楊某某。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成丹協(xié)助民警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報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等書證;2.證人胡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某、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某、成丹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成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被告人劉某某、成丹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成丹二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某、成丹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被告人成丹存在一般立功的事實,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劉某某、成丹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衡陽市石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尹素琪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成丹現(xiàn)關押于衡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證據(jù)目錄。
4.被害人劉某某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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