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岸檢一部刑訴〔2020〕855號
被告人劉某芳,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02196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為武漢市江岸區(qū)湖邊坊路71號。2007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2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8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涉嫌盜竊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7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芳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芳至本市江岸區(qū)二七路**天**棟**單元門口處,趁人不備,將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的1輛藍白色圣保龍牌電動車(60V20AH)盜走,后銷贓得人民幣400元均已揮霍。經(jīng)鑒定,上述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96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指認犯罪現(xiàn)場筆錄,涉案照片等書證;2.被害人易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劉某芳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檢查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芳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芳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系累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芳自愿認罪認罰、系累犯,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以下,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亮
檢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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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劉某芳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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