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寶檢刑訴〔2020〕82號
被告人劉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4198702096218,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為天津市寶坻區(qū)新安鎮(zhèn)艾家口村3排32號。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202241963********,漢族,高中文化,農民,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戶籍地及現(xiàn)住址為天津市寶坻區(qū)**鎮(zhèn)**村**排**號。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窩藏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窩藏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盜竊罪,劉某某涉嫌窩藏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補充偵查,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分別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為圖財,謊稱不用參加駕校學習、考試,便能為被害人鄭某某辦理駕駛證增駕,后以交納學費、考試費為由五次共騙取鄭某某人民幣118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劉某為圖財,謊稱可以幫鄭某某提高信用卡額度,取得鄭某某信任并騙取鄭某某信用卡,在鄭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從鄭某某的信用卡內透支人民幣8995元用于玩游戲揮霍。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為圖財,在鄭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蘇寧金融網(wǎng)站上,用鄭某某的個人信息注冊賬戶,綁定鄭某某的銀行卡,并用鄭某某的名義多次進行貸款,所得錢款一部分用于償還花唄、備用金、貸款等還款事項,另一部分用于吃喝、玩游戲揮霍。至案發(fā)仍有人民幣45936.7元未償還。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為圖財,以鄭某某和其一起開車的便利取得鄭某某手機,在鄭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手機冒用鄭某某的個人信息注冊支付寶并開通花唄功能,后將該花唄綁定自己手機號碼和鄭某某銀行卡,用鄭某某的支付寶花唄進行消費,至案發(fā)仍有人民幣1447.14元未償還。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劉某為圖財,在鄭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自己的手機上把用鄭某某個人信息注冊的支付寶開通備用金功能,后利用備用金消費,至案發(fā)仍有人民幣500元未償還。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為圖財,在鄭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京東金融網(wǎng)站上,用鄭某某的個人信息注冊賬戶,綁定鄭某某的銀行卡,并用鄭某某的名義進行多次貸款,所得錢款一部分用于償還花唄、備用金、貸款等還款事項,另一部分用于吃喝、玩游戲揮霍。至案發(fā)仍有人民幣8525.23元未償還。
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為圖財,以借鄭某某手機玩游戲為名在鄭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登錄鄭某某手機微信賬戶,將鄭某某綁定在微信上的銀行卡內的人民幣16000元分三次盜走。?
2019年6月下旬至7月10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公安機關正在抓捕被告人劉某的情況下,為使劉某躲避公安機關抓捕,仍在京A****9號大貨車上為被告人劉某提供食宿。
案發(fā)后,涉案手機等物品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等物證;
2、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
3、證人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劉某、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辨認筆錄等筆錄;
7、后臺數(shù)據(jù)等電子數(shù)據(jù)、訊問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數(shù)額巨大;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明知劉某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飲食和隱藏處所,幫助其逃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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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李靜
檢察官助理:馮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現(xiàn)羈押于寶坻區(qū)看守所;劉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3冊。
3、量刑建議書8份?!?/span>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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