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陵檢部一刑訴〔2020〕169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24211965********,漢族,小學肄業(yè),打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址德州市德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曾因犯強奸婦女罪,于1987年9月28日被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強奸罪,于1998年4月23日被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進入德州市陵城區(qū)**鎮(zhèn)**村趙某某家中,對趙某某實施強奸,后逃離并將一件灰白色T恤遺留在趙某某家中。
2.2016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翻墻進入德州市德城區(qū)**處**村劉某某家中,劉某某發(fā)現(xiàn)后欲打電話求助,被告人劉某某奪走劉某某手機,并對劉某某進行毆打,將劉某某強奸后逃離。
3.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劉某某翻墻進入德州市運河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鎮(zhèn)**村李某某家中,欲對李某某實施強奸,因李某某激烈反抗,劉某某未能得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電動二輪車照片等物證;2.戶籍信息等書證;3.證人劉某甲的證言;4.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德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研究中心生物物證報告書等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多名婦女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相風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羈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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