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湄檢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劉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8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湄潭縣**鎮(zhèn)**村**組**號,住貴州省湄潭縣**街道**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3月被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20日被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81995********,漢族,初中文化,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yè)人員,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湄潭縣,住貴州省湄潭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強奸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17年5月2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17日被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貴州省湄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李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劉某與張某甲(另案處理)等人從湄潭縣湄江街道茗城外灘TS酒吧飲酒后,步行至“老板娘夜宵店”對面時,看見被害人張某乙停放在公交站臺旁一輛“鬼火”牌二輪摩托車的尾燈是亮起的,劉某就與張某甲商量將該摩托車盜走。隨后,劉某打電話指使被告人李某去將該摩托車騎走。李某駕駛一輛摩托車載黃某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到茗城外灘“老板娘夜宵店”處,黃某某下車駕駛張某乙的“鬼火”牌二輪摩托車離開現(xiàn)場,途中由李某駕駛盜得的摩托車停放到湄江街道天壺大酒店地下停車場,后黃某某駕駛盜得的摩托車停放到湄江街道黃泥溝路口張某甲的租房處。
2020年6月8日凌晨0時許,張某甲等人駕駛盜得的摩托車準備去遵義銷贓,停在湄潭縣湄江街道三小路口處時被人發(fā)現(xiàn)報警,民警到場向張某甲扣押了盜竊的摩托車,后發(fā)還給被害人張某乙。
經(jīng)湄潭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害人張某乙被盜摩托車價格為135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劉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日,李某被民警傳喚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鬼火”二輪摩托車一輛;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qū)彌Q定書、到案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刑事責任判決書、刑事裁定書、人員基本信息等;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李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7.勘驗、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李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盜財物已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發(fā)還被害人,可以對被告人劉某、李某酌情從輕處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指使他人盜竊摩托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駕駛車輛將他人送到現(xiàn)場盜竊摩托車,離開途中又幫助駕駛盜竊的摩托車,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對被告人李某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劉某、李某系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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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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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被告人劉某、李某羈押于湄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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