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海市海勃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19〕503號
被告人劉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51983********,漢族,初中文化,系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青島市萊西市,捕前無固定住所。2017年11月30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海市海勃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內蒙古烏海市公安局海勃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烏海市公安局海勃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王某某靖通過微信結識,通過交往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變賣房產、財產解凍、母親病重急需用錢為由欺騙被害人王某某,截止2019年4月共計騙取865660.52元。(贓款未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及報案材料、歸案情況說明、被告人劉某房產情況說明、銀行卡交易流水、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記錄等書證;證人李某某、劉某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搜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海市海勃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劍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烏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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