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楚市檢刑檢二刑訴〔2020〕219號
被告人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4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住云南省曲靖市羅平縣**街道**村委會**村**號。無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勞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15時許,四川省**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所雇請的工人勞某某在朱家水井大山施工過程中,因操作氧焊焊接鋼架過程中焊渣掉落地面引起森林火災。經(jīng)聘請云南云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過火有林地面積約為64406.83平方米(折合96.57畝),過火有林地范圍內(nèi)共有林木11192株,其中胸徑5cm以上的林木9419株,林木蓄積為298.93立方米,幼樹1773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勞某某操作氧焊切割鋼制電塔焊渣掉落地面引燃松葉發(fā)生火災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積極施救并對撲火救援費用、燒毀山林資源等費用進行了賠償并得到居委會的諒解;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傈
2020年5月21日
附:1、老某某取保候?qū)徲谠√帯?/span>
2、刑事偵查卷宗壹冊、起訴書8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諒解書1份、認罪認罰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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