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開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勞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勞某某以幫忙代辦澳門勞工為由,分別騙取被害人梁某某10000元、吳某某1300元、何某某6200元,合計騙得17500元。
2019年9月20日22時許,公安民警在江門市**區(qū)**路**號**及10-12號**賓館**房抓獲被告人勞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勞某某的供述、辯解及辨認筆錄;
2.被害人何某某、吳某某、梁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3.證人倫某某、陳某甲、陳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5.電子數(shù)據(jù);
6.相關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勞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勞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春艷
附:
1.被告人勞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開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1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