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瑞檢一部刑訴〔2020〕438號
被告人勒排諾東,男,景頗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021993********,小學文化,戶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瑞麗市**鄉(xiāng)**村**村**號,現(xiàn)?。喝瘥愂?*鎮(zhèn)**小區(qū)**號**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瑞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勒排諾東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勒排諾東販賣毒品海洛因給本案證人明某某1次。
2020年5月,被告人勒排諾東在瑞麗市**道**路**建筑工地門口販賣毒品海洛因給本案證人明某某1次。
2020年4月,被告人勒排諾東在瑞麗市**道**路**建筑工地門口販賣毒品海洛因給本案證人早某2次。
2020年6月,被告人勒排諾東在瑞麗市**鎮(zhèn)**小區(qū)**號**室其住處,販賣毒品海洛因給本案證人明某某、早某1次。
綜上,被告人勒排諾東共計向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5次。
2020年6月23日16時許,瑞麗市公安局民警在瑞麗市**鎮(zhèn)**路**摩托修理處將勒排諾東抓獲,并在瑞麗市**鎮(zhèn)**小區(qū)**號**室勒排諾東的住處查獲毒品海洛因4.83克及手機一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搜查、辨認、現(xiàn)場辨認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勒排諾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勒排諾東販賣毒品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勒排諾東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勒排諾東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瑞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珊
檢察官助理:李治穎
書記員:明信良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瑞麗市看守所。
2.案卷2冊,光盤7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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