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上檢一部刑訴〔2020〕237號
被告人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5196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上蔡縣,住上蔡縣**鄉(xiāng)**村**號。2020年4月18日因無證駕駛被上蔡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未執(zhí)行),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上蔡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駐馬店市上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化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時許,被告人化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沿上蔡縣**鎮(zhèn)**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鎮(zhèn)附近,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化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0.20mg/100ml。被告人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黨某某、孫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化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華玉皆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化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化某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根據(jù)《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3)15號]第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化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化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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