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一部刑訴〔2020〕48號
被告人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9811965********,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鄉(xiāng)**宿舍**號附**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益陽市沅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中旬至2017年12月21日期間,被告人匡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在沅江市**鎮(zhèn)**社區(qū)**茶樓內(nèi)開設賭場,以“向天一八”的形式聚集柏某某、余某某、江某某等20余名參賭人員進行賭博,非法獲利12000元。
被告人匡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沅江市公安機關(guān)的發(fā)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同案判決書及其他相關(guān)書證;2.證人徐某甲、蔣某某、徐某乙、楊某某等25名證人證言;3.被告人匡某某及同案王某某、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匡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匡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對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被告人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浩
檢察官助理:曾艷
(院?。?/span>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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