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黔檢刑訴〔2021〕32號
被告人卓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22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墊江縣,住重慶市黔江區(qū)**街道**小區(qū)**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黔江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黔江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內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卓某某駕駛車牌為渝H*****的小型轎車,從黔江區(qū)正陽街道往舟白街道磐石小區(qū)行駛,行駛至重慶市黔江區(qū)物流大道園區(qū)路口左轉彎時,與物流大道直行的被害人田某某駕駛的車牌為渝D*****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田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卓某某主動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理。
2019年7月30日,黔江區(qū)公安局交巡警支隊認定卓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田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道路交通受案登記表、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視頻截圖、車輛信息、急診科搶救記錄、物流大道限速標志情況說明、酒精呼氣測試結果及照片等書證;
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尿液提取筆錄、當事人血液提取登記表;
3.證人冉某某、冉某甲、陳某某、杜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的證言;
4.尿液檢測報告、尸體檢驗報告書、車輛檢驗報告書、乙醇檢驗報告書;
5.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卓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卓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安華
檢察官助理:鄒雪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45225****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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