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一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卓某甲(曾用名卓某乙,綽號阿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600061993********,黎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萬寧市,住海南省萬寧市**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于同日被萬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萬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卓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卓某甲和胡某某、卓某丙、卓某?。ê笕宋吹桨福戆柑幚恚┑榷嗳嗽谂d隆啤酒屋酒吧紐約包廂門口處,因瑣事與被害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等人發(fā)生矛盾并將陳某甲打傷,之后,當被告人卓某甲等人來到該酒吧停車場處準備離開時,又與被害方的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等人引起并再次互毆,導致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等均被打傷。經(jīng)鑒定,陳某甲屬輕傷一級,陳某乙屬輕傷二級;陳某丙、陳某丁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本院指控事實。被告人卓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卓某甲因瑣事合伙故意傷害他人致2人輕傷(其中1人輕傷一級,1輕傷二級),2人輕微傷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萬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溫茂和
????????????????????????????書??記??員:陳佳慧
????????????????????????????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卓某甲現(xiàn)羈押于萬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肆冊;
3.《量刑建議書》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份;
4.光盤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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