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公訴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單某甲,綽號“彼婆”,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4196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與住址地:衡東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衡東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甲,綽號“強徠”,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424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與住址地:衡東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衡東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衡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單某甲、劉某甲涉嫌賭博罪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單某甲伙同劉某乙、宋某某、譚某甲、單某乙(均已判刑)在本縣**鎮(zhèn)**農貿市場以6800元的價格租了一個門面并購買了桌椅,對外宣稱是開牌館,實際上,被告人單某甲等一伙組織人員以“開船”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劉某甲在該牌館內負責發(fā)牌、抽水。賭博過程中,被告人單某甲、劉某甲等人從每把牌中抽水10到20元。該牌館從2017年12月初經營至12月11日,每天上午、下午各有一場賭博,共組織十余場,被告人單某甲、劉某甲一伙共計抽取水錢20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單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已退贓3000元至公安機關;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劉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已退贓800元至公安機關。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單某乙、宋某某、譚某甲、劉某乙、譚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單某甲、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單某甲、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某甲、劉某甲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聚眾進行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單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單某甲系主犯、有自首、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單某甲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劉某甲系從犯,有自首、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瓊
2020年4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現(xiàn)均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18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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