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0月,鐘某某、王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蘇木珠日干白興嘎查通過李某某先后購買六戶村民家林木,隨后無證采伐。期間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鐘某某、王某某二人未辦理林木采伐證的情況下,將六車木材運至遼寧省阜新市他本板廠。經(jīng)林業(yè)局工程師測算,運輸六車木材的林木蓄積為82.4866立方米。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2、證人證言:鐘某某、王某某、寶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卜某某供述;4、鑒定意見5、勘驗、辯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卜某某明知是濫伐的林木,仍進行運輸,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運輸濫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卜某某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卜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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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檢察員:張福堂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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