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定檢一部刑訴〔2020〕248號
被告人卞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61981********,漢族,農(nóng)民,小學文化,群眾,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興縣,住定興縣**鄉(xiāng)**村**區(qū)**號,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定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23日被定興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卞某甲酒后無故將榮烏高速Z**標段一工區(qū)二樓走廊玻璃砸毀11塊,經(jīng)定興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鋼化玻璃損失價格為414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及作案工具照片(鋼筋棍1根);2.書證:受案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4張及照片說明、查破經(jīng)過、無犯罪記錄證明、協(xié)同查核黨員身份信息的復函、戶籍證明信、違法犯罪登記三聯(lián)單;3.證人王某某、卞某乙、明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定興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卞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卞某甲無事生非、酒后滋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卞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定興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雪松
檢察官助理:張??磊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定興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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