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穗埔檢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4821983********,漢族,大學??莆幕潭?,系廣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常寧市,戶籍地湖南省常寧市**街道辦事處*****組,暫住地為本區(qū)**路**號***房。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占某某同意本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占某某酒后駕駛粵AE****號小型普通客車至本區(qū)廣深大道西進康南路北22米處路段停車并進入睡眠狀態(tài),后被巡邏警察查獲,且在被現場查獲后拒絕執(zhí)勤交警依法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以及抽取血樣。經強制抽取被告人占某某的血樣后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檢出乙醇含量為258.0mg/100mL,系醉酒駕駛。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占某某被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次日被刑事拘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及親筆供詞;2.證人董某某的證言;3.駕駛人信息查詢資料等書證;4.勘驗、檢查筆錄;5.鑒定意見;6.歸案經過;7.視聽資料;8.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占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占某某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況下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在被查獲后拒絕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占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建議依法對被告人占某某判處二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甄迪庚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住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路**號****房,聯系電話:1392512****;保證人余某某,聯系電話:1581483****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冊
3.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光碟1張,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證據開示表》1份
6.《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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