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涼檢一部刑訴〔2019〕242號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322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武威市民勤縣,住武威市民勤縣**街**社區(qū),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日被武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占某某在民勤**有限公司租賃了車牌號為皖M*****的豐田漢蘭達汽車一輛,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占某某在武威城區(qū)向柴某某謊稱該車輛系自己購買,以該車輛向柴某某抵押借款,并在陳某某的擔保下,以一個月的期限向柴某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揮霍。借款期限到期后,經(jīng)柴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占某某拒不歸還柴某某的借款,并更換手機號碼逃匿。后抵押的皖M*****的豐田漢蘭達汽車被民勤**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后收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占某某隱瞞其租賃汽車的事實,謊稱該車為其本人所有,用于抵押借款,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其財產(chǎn),被告人占某某騙取他人財產(chǎn),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詐騙數(shù)額為3萬元,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建議對占某某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涼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萬平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涼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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