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樟檢刑檢刑訴〔2021〕60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3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樹市**鄉(xiāng)**村委**組,現住江西省樟樹市**鄉(xiāng)**村委**組**號,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樟樹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樟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盧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時10分許,盧某某酒后駕駛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樟樹市賀家小區(qū)出發(fā)往樟樹市濱江一號小區(qū)方向行駛,行至樟樹市仁和路藥市路口紅綠燈路段時,被樟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大橋中隊民警現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酒精含量為93.8mg/100ml,隨后民警帶其至樟樹市人民醫(yī)院抽血并送檢。經江西群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送檢的盧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6.62mg/100ml。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盧某某經公安人員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物品清單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查詢信息、當事人機動車信息、現場查處照片、當事人抽血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3.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江西群星司法鑒定中心乙醇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訊問盧某某時的同步錄音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86.62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樟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芙蓉
檢察官助理:聶焱平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盧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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