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山檢一部刑訴〔2019〕101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6111990********,漢族,中專畢業(yè),個體,戶籍及住所地鶴壁市淇濱區(qū)**鎮(zhèn)**村**號。因阻礙執(zhí)行職務,于2019年10月7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務,于2019年10月17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鶴壁市公安局山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22時許,山城區(qū)公安分局在接110指令后到鶴壁市山城區(qū)寶馬賓館對面出警,處置盧某某毆打妻子唐某某糾紛。民警黃某某、焦某某帶領輔警常某某、劉某某到達現(xiàn)場后,盧某某不服從民警處置,持刀威脅并追趕民警,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照片、行政法決定書等;2.證人唐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3.視聽資料:執(zhí)法現(xiàn)場視頻;4.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盧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鶴壁市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昊男
龐??靜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住鶴壁市淇濱區(qū)**鎮(zhèn)**村**號。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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