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301993********,漢族,高中文化,農民,住東明縣**鎮(zhèn)**村**村**號**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東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11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東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盧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0時許,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東明縣**鎮(zhèn)**村北地“****”KTV門前,因瑣事與段某某發(fā)生廝打,致段某某左側眼眶內側壁、下壁骨折。經鑒定,段某某的損傷程度系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東明縣公安局所作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3.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4.證人李某某、江某某等人證言;5.被害人段某某陳述;6.被告人盧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杜坤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盧某某現取保候審在東明縣**鎮(zhèn)**村**村**號**號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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