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臘檢一部刑訴〔2020〕36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2000********,瑤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勐臘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勐臘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勐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盧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1997********,瑤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勐臘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勐臘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勐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盤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2001********,瑤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勐臘縣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臘縣勐伴鎮(zhèn)曼燕村委會南奔村61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勐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盤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1999********,瑤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勐臘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勐臘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勐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盤某丙,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2002********,瑤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勐臘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勐臘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勐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盤某丁,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2001********,瑤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勐臘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勐臘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勐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8231999********,瑤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勐臘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勐臘縣**鎮(zhèn)**村委**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其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經(jīng)勐臘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臘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盤某甲、盤某乙、盤某丙、盤某丁、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盤某丁、盤某丙、盤某乙、盤某甲、楊某某、盧某某、鄧某某(另案處理)在云南省勐臘縣**鎮(zhèn)**街道吃燒烤。8人見被害人盤某某也在吃燒烤,即一起走到盤某某的桌子旁,楊某某打了盤某某一拳后王某某、盤某丁等其余人員一起使用拳頭、腳、塑料凳子、泡沫箱、水泥柱對盤某某進行毆打。
經(jīng)云南省西雙版納和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盤某某因外傷致左恥骨上下支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盤某甲、盤某乙、盤某丙、盤某丁、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依康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楊某某、盧某某、盤某甲、盤某乙、盤某丙、盤某丁、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勐臘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30張。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