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六部刑訴〔2020〕1號
被告人盧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724195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東陽市**街道**村**號。因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東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25日以涉嫌非法采礦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盧某甲涉嫌非法采礦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8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2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盧某甲于2011年2月11日至2017年5月21日擔任本市城東街道某行政村村委會委員,某自然村負責人。
2011年下半年東陽市第二垃圾填埋場開始建設,因工程車輛通行致使本市城東街道某行政村某自然村的老路被壓壞,某自然村與東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約定,由東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出資對某自然村道路進行拓寬。某自然村為了壯大集體經濟,未經國土部門依法批準,經某自然村村民代表會議擅自決定將某村門前山開采承包給盧某乙。盧某乙于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間開采門前山,按后八輪每車65元的價格支付石料款給某自然村,共支付石料款510275元。后因價格方面等原因,某自然村負責人盧某甲和某自然村村民代表開會決定將門前山的開采承包給陳某某。陳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間開采某村門前山,按后八輪每車80元的價格支付石料款給某自然村,共支付石料款1199600元。2013年9月25日至11月22日,村民盧某丙、盧某丁按每車80元的價格支付石料款560元給某自然村。綜上,某自然村因非法采礦共計收入1710435元。
某自然村門前山因開采不當,被確定為東陽市2018年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
被告人盧某甲作為某自然村的主要負責人,對某門前山非法采礦負主要責任。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盧某甲經電話通知后到本市城東街道辦事處,由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會議記錄、村委會換屆選舉結果的通知、收款收據、開采協(xié)議等書證;
2證人盧某丁、王某某、盧某乙、樓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盧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價格鑒定結論、測繪工程技術報告、勘查報告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甲作為某自然村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洪美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盧某甲現羈押于東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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