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山東省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厲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x月,被告人厲某某結識被害人于某某。自2019年 x月至2020年x月,在隱瞞真實姓名、虛構身份情形下,被告人厲某某以給于某某的妻子辦理社會保險等為由,分多次騙取微信轉賬38300元、支付寶轉賬300元及現金6000元等共計44600元,用于日常消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崔某某等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陳述;4.辨認等筆錄;5.被告人厲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厲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秀鳳
附:
1.被告人厲某某現羈押于莒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