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寶檢刑訴〔2020〕462號
被告人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51973********,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天津市薊州區(qū)人,住薊州區(qū)侯家營鎮(zhèn)**村**區(qū)**排**號。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公安寶坻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3時52分許,被告人可某某飲酒后駕駛遼P****6號灰色“大眾”牌小型轎車,沿寶坻區(qū)牛道口鎮(zhèn)下五莊村西側鄉(xiāng)村公路自東向西行駛至距寶平公路約200米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9.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可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可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可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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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趙偉
檢察官助理:趙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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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可某某現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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