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靜檢刑訴〔2020〕234號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101081955********,漢族,初中文化,退休,戶籍地在上海市靜安區(qū)**路**弄**號,住上海市靜安區(qū)**路**弄**號。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30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史某某在靜安區(qū)**路**弄**號樓**室租賃的房屋內,利用網絡平臺提供賭球服務。被告人史某某從上家(另案處理)處取得賭球網站的賬號和密碼后,有招攬賭客、幫助賭客在網站上下注,收取賭資并每周與上家結賬的行為。上家給予被告人史某某2%的“返水”提成。到案后,被告人史某某承認獲利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00余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及多名賭客被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寶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涉案棋牌室照片、賭球所用電腦照片,證實涉案場所的室內環(huán)境情況及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涉賭人員并扣押賭具的事實。
2.賭客唐某某、王某某、孫某某、牟某某的證言,證實涉案棋牌室內有賭球活動,被告人史某某負責幫忙在賭球網站上下注、和賭客結賬、并從賭球網站上獲得抽成的事實。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4.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寶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經過及被告人史某某的到案經過。
5.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寶山路派出所調取的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史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史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史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燁雯
檢察官助理?江??淼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北部)。
2.偵查卷宗三冊及案犯身份卡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換押證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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