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浦檢二部刑訴〔2019〕1700號
被告人葉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310031993********,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街道**村村**號。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3月5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葉某同意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葉某通過微信與被害人孫某某相識,自2016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編造其父親被拘留需送禮等各種謊言,騙取被害人孫某某共計人民幣1,166,953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孫某某提供的與微信名“猴子”、“大西瓜(圖案)大葡萄(圖案)”、“A沮喪(圖案)磨牙君啊”、“衛(wèi)”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葉某實施欺騙行為的事實。
2.上海**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被害人孫某某整理的轉賬給被告人葉某說明、被害人孫某某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被害人孫某某交通銀行(卡號:62226201100********)零售客戶交易清單、招商銀行(卡號:62148512********)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葉某詐騙金額等事實。
3.被害人孫某某陳述證實,上述事實。
4.案發(fā)經過表格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葉某到案情況。
5.被告人葉某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曉波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葉某現羈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2.公安機關偵查卷宗四冊、司法鑒定意見書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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