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永檢刑訴〔2020〕Z581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9195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重慶市永川區(qū)人,住重慶市永川區(qū)**鎮(zhèn)**村**村民小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9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繼續(xù)對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8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8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7時許,被告人葉某某駕駛渝CV****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重慶市永川區(qū)興龍大道由北向南,行至興龍大道“金域藍灣”小區(qū)路段時,因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且疏于觀察路面動態(tài)情況,在發(fā)現(xiàn)橫過道路的行人謝某某時處置不當,駕車與謝某某相撞,導致謝某某顱腦損傷后經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葉某某在事故中受傷后委托路人鄧某某代為報警,后民警在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yī)院將葉某某抓獲。
經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葉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重慶醫(y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例等書證;
2.證人何某某、鄧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等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葉某某系自首,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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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李新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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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 |
熊小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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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住重慶市永川區(qū)**鎮(zhèn)**村**村民小組**號,聯(lián)系電話:1512313****
2.偵查卷宗三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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