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包檢刑訴〔2020〕1078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031981********,漢族,大學文化,皖太湖縣人,戶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區(qū)**路**號**花園**區(qū)**幢**室。2018年因飲酒駕駛被罰款1500元,暫扣駕證6個月。2019年12月1日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0時許,被告人葉某某酒后駕駛皖A*****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合肥市包河區(qū)**路**附近,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
經(jīng)鑒定,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8.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駕駛證信息查詢單等;2.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抽血及現(xiàn)場查扣視頻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拘役2個月10天,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成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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