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四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31999********,漢族,大專文化,戶籍地青海省海東市樂都縣**鎮(zhèn)**路**號院**號樓**單元**室。被告人葉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2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12月26日由本院重新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葉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凌晨1時40分左右,醉酒后駕駛牌號為蘇E0****小型轎車從蘇州市吳某某木瀆鎮(zhèn)新姜窯花園小區(qū)出發(fā),沿新姜窯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jīng)謝村路,駛入雀梅花園小區(qū),當行駛至小區(qū)內側道路26幢路段時,與被害人龔某某停放在路邊停車位內牌號為蘇E0****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在該起事故中,被告人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jīng)鑒定,被告人葉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24mg/100ml。蘇E0****車損價值人民幣9516元,蘇E0****車損價值人民幣800元。
被告人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駕駛證等;
2.證人劉某某、嚴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龔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6.視聽資料:路面監(jiān)控,抓獲并提取被告人葉某某血樣的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淑蓉?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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