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周檢一部刑訴〔2020〕118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301988********,漢族,文盲,務工,住周某某**鄉(xiāng)**村**號。因本案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已達報廢標準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0年4月14日被周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人民幣800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葉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后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閩******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周某某城關往泗橋鄉(xiāng)方向行駛,途經(jīng)**鎮(zhèn)**村路邊店時再次飲酒,隨后繼續(xù)駕駛車輛前往泗橋鄉(xiāng),在**附近路段(即國道G353156公里+700米路段)摔倒,致其本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的后果。經(jīng)周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葉某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葉某某駕駛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409.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呼氣酒精測試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葉某某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鄭某某、李某某、葉某某、肖某某、張某某、鄭某甲等人證言。
3.被告人葉某某供述和辯解。
4.福建正揚司法鑒定所閩正揚司鑒所[2020]醇檢字第0363號鑒定意見書。
5.周某某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
6.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清滿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周某某**鄉(xiāng)**村**號,聯(lián)系方式:1368508****。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共貳冊,光盤陸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5.《量刑建議書》壹份。
6.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