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甲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至5月28日門博會期間,被告人葉某甲臨時租賃永康市**街道**街**號房屋經營“**安全門、指紋鎖”店,在該店內冒名“李某某”名字,使用臨時購買的手機號碼,與被害人金某某等九人簽訂合同或口頭約定,以收取定金或全額付款的方式從金某某等人處收取貨款9萬余元。在收取定金或貨款后返回河南洛陽,將所收取的貨款用于還債或其他開支,而沒有向金某某等人發(fā)貨。
案發(fā)后,被告人葉某甲家屬已賠償九名被害人相關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證明、到案經過、銀行轉賬憑證、合同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金某某等九人的陳述;
4.被告人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6.檢查、辨認等筆錄;
7.微信轉賬截圖、聊天記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笑珍
附:
1.被告人葉某甲現羈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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