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葉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0381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湖南省湘鄉(xiāng)市,現(xiàn)住湖南省湘鄉(xiāng)市**村**組**號。2005年因犯搶劫罪被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4時許,被告人葉某某至長沙市岳某某**道**路**道口對面河堤上,盜走被害人彭某某停在該處、價值人民幣3610元的黑色愛瑪電動車一臺;2020年1月1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葉某某至長沙市岳某某天馬小區(qū)天馬醫(yī)院旁超市門口馬路邊,盜得被害人楊某某停在該處價值人民幣1848元的銀灰色雅迪牌電動車一臺。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2、被害人彭某某、楊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5、勘驗等筆錄;6、訊問光盤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坦白、認罪認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人民幣九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一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光盤一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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