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佛南檢公訴刑訴〔2020〕427號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葉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葉某某竄至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鎮(zhèn)興瀝雄廣場一奶茶店,謊稱被害人以微信轉賬給自己,自己就會以支付寶轉回等額資金給被害人。當被害人轉賬后,被告人遂用虛假的轉賬截圖蒙騙被害人,騙取被害人曾某某的人民幣3500元。同日19時許,被告人葉某某又竄至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大道**店,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騙取被害人陳某某的人民幣4000元。作案后,被告人將全部贓款揮霍用光。
同年12月19日,公安機關在佛山市禪城區(qū)創(chuàng)意產業(yè)園旁一奶茶店門口抓獲被告人葉某某,并當場繳獲作案手機一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5.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被告人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3月30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梁偉彬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葉某某現(xiàn)羈押于佛山市南海區(qū)看守所;
2.卷宗二冊、光盤三張;
3.本案扣押款物暫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詳見扣押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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