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健跳檢察室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葉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6261973********,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住**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三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被告人葉某甲駕駛牌號為臺州92****號三輪電瓶車由健跳往海游方向行駛,19時05分許,行駛至嶺三線三門縣健跳鎮(zhèn)峋巖村路段與行人陳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某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三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葉某甲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任;經浙江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死亡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
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救助,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車輛信息資料、車輛返還憑證、保險單、死亡證明、病歷資料、諒解書、戶籍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葉某乙、方某某、章某某、葉某丙、丁某甲、丁某乙、葉某丁、劉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情況說明;
3、被告人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車輛鑒定意見書;
5、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甲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咸豐
2020年7月21日
??????????????????????????????????
附:
1.被告人葉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家。
2.移送案卷三冊,車輛信息三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