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檢一部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葉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322197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住昌黎縣**鄉(xiāng)**村**號。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5日被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昌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3時40分許,被告人葉某甲無證駕駛無號牌拖拉機,沿盧龍縣**至昌黎縣**高速引道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昌黎縣**鎮(zhèn)**莊十字路口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上裝載的貨物及貨物上乘坐的白某甲、劉某某從車上掉落,造成白某甲當場死亡、劉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昌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葉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昌黎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病理學檢驗鑒定書;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葉某乙、白某乙的證言;被告人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戶籍信息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抓獲經過,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等相關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葉某甲與被害人家屬、被害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立敏
(院?。?/span>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葉某甲被取保候審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冊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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