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日嵐檢一部刑訴〔2020〕179號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02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住日照市嵐山區(qū)**鎮(zhèn)**村。2018年3月17日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3時50分左右,被告人司某某駕駛魯******號牌小型轎車沿日照市嵐山區(qū)嵐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嵐山路阿掖山山底路段時被交警嵐山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司某某酒精含量為108.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民警遂帶領司某某到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醫(yī)院抽取司某某靜脈血備查。經(jīng)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司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6.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文書;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司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司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可以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八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莊磊
檢察官助理:許傳峰
(院?。?/span>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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