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卡檢刑事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21261980********,藏族,文盲,戶籍所在地西藏**縣**鄉(xiāng)**村,捕前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區(qū)喇嘛廟**路。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原昌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西藏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結(jié)伙作案拘留時間延長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3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益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21261988********,藏族,識藏文,戶籍所在地西藏**縣**鄉(xiāng)**村。捕前住西藏昌都市卡某某**街出租房,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西藏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結(jié)伙作案拘留時間延長至2020年4月13日,2020年3月30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由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向某某、益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向某某、益某某在西藏昌都市卡某某**附近,共同用隨身攜帶的摩托車鑰匙盜竊兩輛摩托車(一輛為隆鑫牌黑色摩托車,另一輛為黑色轟轟烈烈牌摩托車),隨后兩人各騎一輛被盜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2020年2月23日13時30分,被告人向某某被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在昌都市卡某某**林寺**路附近抓獲。被告人益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向昌都市卡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經(jīng)昌都市卡某某發(fā)展改革委員會鑒定被盜兩輛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0871元(壹萬零捌佰柒拾壹圓)。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斯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阿某某、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向某某、益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5.鑒定意見:昌都市卡某某發(fā)展改革委出具的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指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向某某、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益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經(jīng)鑒定被盜兩輛摩托車價值為人民幣10871(壹萬零捌佰柒拾壹圓),盜竊數(shù)額達到較大標準,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益某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都市卡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寶明
書??記??員:措??珍
2020年6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向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昌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益某某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span>
2.?卷宗2冊共計174頁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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